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硬化耐磨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爆)面层、自流平面层、涂料面层、塑胶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5.1.2 铺设整体面层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表面应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凿毛或涂刷界面剂。硬化耐磨面层、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及产品的要求。
5.1.3 铺设整体面层时,地面变形缝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大面积水泥类面层应设置分格缝。
5.1.4 整体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准上人行走;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5.1.5 当采用掺有水泥拌和料做踢脚线时,不得用石灰混合砂浆打底。
5.1.6 水泥类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续表5.1.7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子分部工程划分,指明内容的适用范围及本章所列面层为整体面层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细石混凝土属混凝土,故加“(含细石混凝土)”予以明确。
5.1.2 本条强调铺设整体面层对水泥类基层的要求,以保证上下层结合牢固。
5.1.3 本条就防治整体类面层因温差、收缩等造成裂缝或拱起、起壳等质量缺陷,提出原则性的设缝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有较明确的工艺要求。
5.1.4 本条是对养护及使用前的保护要求,以保证面层的耐久性能。
5.1.5 本条主要是为了防治水泥类踢脚线的空鼓。
5.1.6 本条为一般规定,主要是对压光、抹平等的工序要求,防止因操作使表面结构破坏,影响面层质量。
5.1.7 本规范表5.1.7规定了各类整体面层的表面平整度、踢脚线上口平直、缝格顺直的允许偏差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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